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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系統中熱水輻射采暖參數應該遵循以下:
4.4.1 設計加熱管埋設在建筑構件內的低溫熱水輻射采暖系統時,應會同有關專業采取防止建筑物構件龜裂和破損的措施。
4.4.2 低溫熱水輻射采暖,輻射體表面平均溫度,應符合表4.4.2的要求。
輻射體表面平均溫度(℃)
4.4.3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供水溫度和回水溫度應經計算確定。民用建筑的供水溫度不應超過60℃,供水、回水溫差宜小于或等于10℃。
4.4.4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耗熱量應經計算確定。全面輻射采暖的耗熱量,應按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計算,并應對總耗熱量乘以0.9~0.95的修正系數或將室內計算溫度取值降低2℃。局部輻射采暖的耗熱量,可按整個房間全面輻射采暖所算得的耗熱量乘以該區域面積與所在房間面積的比值和表4.4.4中所規定的附加系數確定。
表 4.4.4 局部輻射采暖耗熱量附加系數
建筑物地板敷設加熱管時,采暖耗熱量中不計算地面的熱損失。
4.4.5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有效散熱量應經計算確定,并應計算室內設備、家具等地面覆蓋物等對散熱量的折減。
4.4.6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的加熱管及其覆蓋層與外墻、樓板結構層間應設絕熱層。注:當使用條件允許樓板雙向傳熱時,覆蓋層與樓板結構層間可不設絕熱層。
4.4.7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系統敷設加熱管的覆蓋層厚度不宜小于50mm。覆蓋層應設伸縮縫,伸縮縫的位置、距離及寬度,應會同有關專業計算確定。加熱管穿過伸縮縫時,宜設長度不小于100mm的柔性套管。
4.4.8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系統的阻力應計算確定。加熱管內水的流速不應小于0.25m/s,同一集配裝置的每個環路加熱管長度應盡量接近,每個環路的阻力不宜越過30kPa。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系統分水器前應設閥門及過濾器,集水器后應設閥門;集水器、分水器上應設放氣閥;系統配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4.4.9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宜大于0.8MPa;當超過上述壓力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4.4.10 低溫熱水地板輻射采暖,當絕熱層鋪設在土壤上時,絕熱層下部應做防潮層。在潮濕房間(如衛生同、廚房等)敷設地板輻射采暖系統時,加熱管覆蓋層上應做防水層。
4.4.11 地板輻射采暖加熱管的材質和壁厚的選擇,應根據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計使用時間以及系統的運行水溫、工作壓力等條件確定。
4.4.12 熱水吊頂輻射板采暖,可用于層高為3~30m建筑物的采暖。
4.4.13 熱水吊頂輻射板的供水溫度,宜采用40~140℃的熱水,其水質應滿足產品的要求,在非采暖季節,采暖系統應充水保養。
4.4.14 熱水吊頂輻射板的工作壓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4.4.15 熱水吊頂輻射板采暖的耗熱量應按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并按本規范第4.5.6條的規定進行修正。當屋頂耗熱量大于房間總耗熱量的30%時,應采取必要的保溫措施。
1 當熱水吊頂輻射板傾斜安裝時,輻射板安裝角度修正系數,應按表4.4.16進行確定;
表 4.4.16 輻射板安裝角度修正系數
2 輻射板的管中流體應為紊流。當達不到最小流量且輻射板不能串聯連接時,輻射板的散熱量應乘以1.18的安全系數。
4.4.17 熱水吊頂輻射板的安裝高度,應根據人體的舒適度確定。輻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溫應根據輻射板安裝高度和其面積占頂棚面積的比例按表4.4.17確定。
表 4.4.17 熱水吊頂輻射板最高平均水溫(℃)
注:表中安裝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離(m)。
4.4.18 熱水吊頂輻射板采暖系統的管道布置,宜采用同程式。
4.4.19 熱水吊頂輻射板與采暖系統供水管、回水管的連接方式,可采用并聯或串聯、同側或異側連接,并應采取使輻射板表面溫度均勻、流體阻力平衡的措施。
4.4.20 布置全面采暖的熱水吊頂輻射板裝置時,應使室內作業區輻射照度均勻,并符合以下要求:1 安裝吊頂輻射板時,宜沿最長的外墻平行布置;2 設置在墻邊的輻射板規格應大于在室內設置的輻射板規格;3 層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選擇較窄的輻射板;4 房間應預留輻射板沿長度方向熱膨脹余地。注:輻射板裝置不應布置在對熱敏感的設備附件。
4.4.21 局部區域采用熱水吊頂輻射板采暖時,其耗熱量可按本規范第4.4.4條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