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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可用于建筑物室內采暖或室外工作地點的采暖。
4.5.2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
4.5.3 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質量、燃氣輸配系統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要求。
4.5.4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的安裝高度,應根據人體舒適度確定,但不應低于3m。
4.5.5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點采暖時,其數量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安裝在人體的側上方。
4.5.6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全面采暖的耗熱量應按本規范第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可不計高度附加。并應對總耗熱量乘以0.8~0.9的修正系數。輻射器安裝高度過高時,應對總耗熱量進行必要的高度修正。
4.5.7 局部區域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耗熱量可按本規范第4 4.4條中的有關規定計算。
4.5.8 布置全面輻射采暖系統時,沿四周外墻、外門處的輻射器散熱器,不宜少于總熱負荷的60%。
4.5.9 由室內供應空氣的廠房或房間,應能保證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該房間每小時0.5次的換氣次數時,應由室外供應空氣。
4.5.10 燃氣紅外線輻射采暖系統采用室外供應空氣時,進風口應符合下列要求: